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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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限制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由於各種原因,債權債務糾紛增加迅速,不少債務人在負債以後,爲了逃避債務而隱匿資產,或故意不主張自己的債權,甚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面對這種情況,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那麼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限制呢,而撤銷權行使效力又是什麼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限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定,否則,就屬於權利的濫用。具體表現在: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是債務人作出有害於債權的行爲,只要債權人能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的事實,就可以行使撤銷權。

由於撤銷權行使須經訴訟程序,足以有效地防止濫用權利,沒有必要對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再加苛刻要求,否則會增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難度,有悖於設立撤銷權制度的目的。

2、能夠透過撤銷權方式保全的債權須具備的條件的界定。

一般認爲應具備如下條件:

(1)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爲發生之前就已有效存在。如果不能成立或應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就不能確定債務人的處分財產行爲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當然對此行爲不能行使撤銷權。

(2)債權主要是以金錢給付爲標的的債權。對非以金錢給付爲標的的債權(例如以勞務爲內容的債權、以特定物爲標的的債權等),如果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一般不直接影響這些債務的履行,債權人也無必要行使撤銷權。

(3)債權一般並不附有擔保。如果債權人的債權設有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且此種擔保足以保障債權的實現,則債權人就無行使撤銷權的必要。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其應負的義務,將其財產爲他人設定擔保,從而減少債務人責任財產,債權人也可以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應以債權人自已的名義進行。

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一個債權人就債務人的某項債權行使了撤銷權,其他債權人則不得就該項權利再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對受讓人還享有其他債權時,其他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違反注意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原則上不得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擅自處分的其行爲應屬無效。

如果處分債務人權利的結果可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應該允許。債權人不能請求受讓人向自已履行債務,因爲受讓人對於債權人並無履行義務,債權人也無受領受讓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並且,因撤銷權的行使而使債務人增加的財產,應作爲所有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中優先受償,這是由撤銷權是債權而非物權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撤銷權行使效力是什麼

1、對於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爲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爲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否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並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爲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行爲視爲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爲視爲沒有承擔,爲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爲視爲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爲視爲沒有讓與。

2、對受讓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被撤銷後,如果財產已經爲受讓人佔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對價,那麼就不應當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

3、對於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後,在其直接受領受讓人履行的情況下,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不能專供清償自已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已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果要以受領財產清償自已的債權,須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處理。因爲法律並沒有賦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其受領的財產利益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債權人對因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費用,如果其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配,則該債權人得依無因管理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並可在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中優先受償。

在實踐中,債務人逃債的方式總是五花八門、層出不窮,所以債權債務糾紛的解決也比較複雜。當您遇到債權債務方面的問題時,建議您最好是諮詢下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有效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