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管轄權的法院爲哪一地法院?

一般情況下會從債務人的行爲或者是債務人的意思表示來進行分析判斷債權人撤銷權是否成立。對於對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必須要透過撤銷權之訴來行使的。那麼,你知道擁有撤銷權之訴管轄權的法院爲哪一地法院?也就是債權人應該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下面本站的小編將爲您仔細分析上述的相關問題。

撤銷權之訴管轄權的法院爲哪一地法院?

一、什麼是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透過實施一定行爲養活其財產,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爲的權利。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

2、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爲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後才歸於無效構成要素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後才自始無效。

3、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於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願承受該行爲的後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

三、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爲的行爲系無償行爲抑或有償行爲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爲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爲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爲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爲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爲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爲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1、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爲。依《民法典》第538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爲,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爲;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爲;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爲。

(2)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的標的。所謂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非以財產爲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爲債務的發生爲目的的民事行爲,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爲,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爲,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爲標的的行爲,均不得作爲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3)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民法典》第538條第1款)。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爲減少積極財產;二爲增加消極財產。

2、主觀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爲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爲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爲已足。 

(2)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民法典》中稱爲"受讓人"(第538條第1款後段),在《合同法解釋(一)》中稱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第24條),是指基於債務人的行爲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爲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於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3)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四、擁有撤銷權之訴管轄權的法院是何地法院?

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以債務人爲被告,以受讓人等爲第三人。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3條之規定,債權人撤銷權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爲了防止債權人由於缺乏誠信,從而爲了逃避債務而實施的低價轉讓其財產或者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爲,我國《合同法》第74條專門規定了此時對於債權人的救濟措施,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其就是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實現,擁有撤銷權之訴管轄權的法院爲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在實踐中行使撤銷權並沒有那麼容易,如果您還存在疑問的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