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五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爲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法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