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有:(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爲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爲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爲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