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的區別

具體區別是:
一、主體不同。執行擔保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民事擔保向合同相對人提供擔保。
二、訂立的形式不同。執行擔保是法院不與擔保人簽訂任何擔保合同,民事擔保是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簽訂合同。
三、成立的要件不同。執行擔保需經過執行法院審查確認,並以法院認可爲成立標誌,民事擔保則不需要法院認可。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