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爲抵押物,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也一併抵押,還可以進行抵押的財產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爲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爲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