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不安抗辯權法律義務具體有哪些

實施不安抗辯權法律義務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個合理期限(不超過30天),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我國的《民法典》明確規定:
後履約方“在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進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確的救濟。
(發解除合同書)另外,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當負有舉證和通知兩項法定的附隨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
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