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如何處理?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對於被擔保的債權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區分三種情況處理:
1、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係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約定實現,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2、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物權。
3、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
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規定,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