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爲抵押物的財產包括哪些

不得作爲抵押物的財產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不得作爲抵押物的財產有:
(一)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二)土地所有權;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
(六)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