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的夫妻強制離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有債務,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時,仍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由夫妻共同承擔。

有債務的夫妻強制離婚

且夫妻採取連帶責任又按照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立法精神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會有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就全部或部分債權對夫妻雙方或一方要求償還,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清償債務的比例,該約定在夫妻內部生效,雙方可按照約定清償,但該約定對債權人無效,債權人仍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向一方要求全部清償,清償後超出約定的部分可向另一方追償,夫妻也可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事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內部具有約束力但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