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向別的企業借款發生糾紛怎麼辦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爲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產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時發生虧損,暫時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還本金的責任。因爲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還責任,繫於法無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發生虧損是借款人經營失策或使用借款不當引起的,借款人不應把自己的經營風險和經營過錯轉嫁給出借人。至於返還本金的期限,可根據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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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但出借人在資金被佔用期間一般都有損失存在。損失的類型有。出借人從銀行貸款後轉借給他人,需對銀行承擔利息及逾期還款的罰息。出借人把自有資金出借他人而被長期佔用,自身經營所需資金依靠銀行貸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罰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他企業以相當於或高於銀行的利率借款,後又轉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因此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產生虧損。對出借人的上述損失及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可區別不同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