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與分公司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爲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

總公司與分公司債務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