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如何舉證不屬於共同債務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般情況下,提出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在原告就債務的性質進行舉證之後,如果另一方不承認原告的主張,此時證明責任才轉移到被告方。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一方如何舉證不屬於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