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一般情況下,提出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在原告就債務的性質進行舉證之後,如果另一方不承認原告的主張,此時證明責任才轉移到被告方。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