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貸款的使用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準備餘額不低於同期貸款餘額的1%;
(五) 有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併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第五條,開辦併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併購貸款的使用範圍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