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債務轉移有哪些法律規定

1、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爲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2、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爲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爲履行並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