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爲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爲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