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再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因此,債權債務承接合同不屬於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