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爲按份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爲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按份債務是多數人之債中多數債務人各就自己的債務份額所承擔的向債權人履行給付的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債權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爲按份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爲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