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十五天後沒錢還怎麼解決?

支付令十五天後沒錢還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支付令十五天後沒錢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協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法院會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的,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債務人有償還能力以後再恢復執行。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爲。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如下: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爲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爲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