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法定效力條件具體有哪些

合同債權質押的有法定效力條件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合同債權須合法有效。
成爲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
2、合同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
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
鑑於此,不具轉讓性的債權也不能用於質押。
3、可成爲質押標的之合同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
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
4、用於質押的合同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