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部。(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2、正文。(1)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3)申請日期。(4)附項。《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