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清算轉讓無償財產可撤銷。無償轉讓財產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或權利無償地轉移於他人的一種積極的減少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屬於贈與的一種。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