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司法實踐證明,以往在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社會各界對此反映非常強烈。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往往因爲債權不能及時收回,處於生活無着的狀態,而一些老賴名下明明有房產、財產,但卻不能執行。可如今,老賴們再也不能用“一套房”來做擋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新規,將有望打破一些老賴的幻想,有效破解執行難,增加債權人的勝算。

對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