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如何調解

債務糾紛一般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質證舉證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反悔無效)。
但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債務糾紛如何調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五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生效日期根據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