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債務糾紛,是可以委託律師代爲處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