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轉讓注意事項

1、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轉讓註冊商標申請不應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2、轉讓申請提交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轉讓申請,商標局給受讓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註冊人地址給註冊人(外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註冊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給受讓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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