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隸屬企業名稱有哪些要求?
分公司隸屬企業名稱規定是需要註明是某某公司的分公司。作爲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定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二、侵犯分公司商標權要件有哪些?
從我國商標法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爲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爲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行爲違法性,即行爲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爲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爲直接造成的。
(四)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
商標侵權是指行爲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總而言之,未經允許在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上使用該商標,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行爲侵犯了企業的商標權,商標註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