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根據法定程序遞交了足夠的材料和規範的商標申請書,但是商標行政部門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受理了該商標申請,如果大家對於商標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表示不服,就可以提起商標行政複議。那麼,商標的行政複議是什麼?
一、商標的行政複議是什麼?
商標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執法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商標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
二、商標行政複議的特徵
商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徵:
1、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存在和爭議爲前提。
2、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爲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爲被申請人。
3、以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爲複議機構。
4、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爲複議審查內容。
5、以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爲結果。
6、是一種法定的程序性活動。
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佈了《行政複議條例》,1994年10月9日又作了修訂,爲商標行政複議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三、申請條件
當事人申請複議的條件是: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州天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出處理: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複議申請書不完備的,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爲未申請。
四、受案範圍
結合《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照《行政複議條例》有關內容,商標行政複議主要受案範圍包括:
1、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燬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燬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採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的責令賠償決定不服的。
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商標事項主要是:其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的。其三,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簡單的說,商標的行政複議就是當事人覺得自己在申請商標的過程中,只要認爲行政機關的行爲對自己造成了損失,就可以向複議機關提出針對該行政行爲的商標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