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

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有違法行爲存在;

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爲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商標違法行爲的存在是侵權行爲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爲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爲的存在,便認定爲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爲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爲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爲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四)行爲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爲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構成商標侵權行爲的要件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指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