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是不一樣的嗎?

一、涉嫌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怎麼處理?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是不一樣的嗎?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是不一樣的。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註冊後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二、地理標誌申請人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地理標誌的註冊人應當是對地理標誌所標示商品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可以是社團、協會、行業團體等組織,而不是某個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

作爲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申請註冊與商品商標相同,都是採用國際分類,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將商品分爲34個類(即1-34類),服務分爲11個類(即35-45類),按類申請。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雖然已經指定商標爲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但未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或者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等檔案的,由商標局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商標的種類也是比較多的,比如說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就包括有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雖然說這兩種商標都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共同使用的商標,但是從法律概念還有就是從作用上來說的話,還是存在着顯著的差別的,這些需要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