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

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1、證明商標的申請人爲具有監督能力的機構、協會;集體商標的申請人爲一般的團體、集體。

2、證明商標一般直接用於經濟活動中;集體商標則只供集體成員間使用。

3、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擁有商標所有權,但沒有使用權;集體商標的成員擁有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

4、有些集體商標也用於經濟活動中,如奧委會標識、籃球協會標識等。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