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屬於人格權還是財產權

關於商號權性質的界定,在學界是有所不同的,其中商號權包含了兩種權利,分別是人格權和財產權兩種權利。主要從商號的主體來看,很多學者都認爲商號是屬於財產權的。

商號權屬於人格權還是財產權

對於商號權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學界觀點並不統一,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觀點:

(一)財產權說

因爲商號權中包括了商號的轉讓權和商號的許可使用權,而這兩項權利的行使無疑會獲得財產性的收益。所以,商號這種名稱並非營業主體的人格,故而它不屬於人格權範疇而屬於財產權範疇,是財產權的一種

(二)人格權說

這種觀點認爲,名稱權的客體是法人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的人格利益,名稱是它們之間相互區別的必要條件。其次,名稱權具有人格權的全部特徵,是固有、專屬和必備的權利。再次,名稱權具有某些無形財產權的屬性,但這是其附屬性質而非本質屬性。[6]因此,名稱權(商號權)是人格權。

(三)雙重性質權利說

也是一種財產權。商號權既與商事主體本身有緊密聯繫,又是商事主體的財產的一部分.一方面,對於法人等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來說,擁有自己的名稱是其民事主體資格的必然歸結,即使對於那些不具備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來說,它們要以團體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也必須享有名稱權。另一方面,名稱權也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其中,名稱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權完全可以作爲財產權的標的。由於名稱無固定形態,故屬於所謂無體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