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屬於人格權嗎

一、婚姻自主權屬於人格權嗎?

婚姻自主權屬於人格權嗎

婚姻自主權首先是一種人身權,其次它是屬於人身權裏面的人格權,並且是一種特別人格權。將這一權利劃入正確的範疇,就能夠明確其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點,才能夠更好地保護權利主體對於這一權利的行使,從而更有利於建立和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關係的需要。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依照這條規定,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不論採取什麼形式,也不論與當事人的關係如何,不論是他們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別的親屬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爲,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律保護。結婚自主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權利。從主體上講,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男女、離婚或喪偶的男女均享有結婚自主權,復婚與再婚自由是結婚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結婚自主權不包括重婚自主權。

二、侵害婚姻自主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構成,應具備一般侵權行爲責任構成的全部要件:

1、行爲人必須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爲。其行爲首先須違反保護婚姻自主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其次一般須有暴力、脅迫、限制自由、強制干涉等特徵。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爲,一般應是積極的作爲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損害事實,主要是權利人的權利無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這種損害事實,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自由受限、名譽受損、財產損失等損害,這些也是損害事實的內容,但其有無不影響侵權損害事實的成立,具有這些損害後果的,應作爲侵權行爲的嚴重情節和擴大賠償範圍的依據。

3、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要求其違法行爲必須爲該損害事實的原因,而該損害事實正是其違法行爲的結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因果關係中,行爲與婚姻自主權利行使受限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至爲明顯,容易判斷;行爲與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所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則應依這些侵權責任因果關係構成要件的要求仔細判斷。

4、侵害婚姻自主權行爲人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應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責任確定,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過錯推定規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我國提倡婚姻自由,這一點也是寫入婚姻法及民事總則的。成年男女對自己的婚姻大事有完全自主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干涉,更不能包辦買賣婚姻。從性質上看,婚姻自主權是一種人格權。侵害這種權利,公民可以發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方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