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對方不服怎麼辦?

商標撤銷對方不服怎麼辦?

商標撤銷對方不服怎麼辦?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第五十四條有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五十五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複審決定生效

商標被申請撤銷的原因

商標被申請撤銷的情形有三種。

(1)註冊商標被更改,不做登記

①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註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註冊事項等

②商標註冊人自行轉讓商標

(2)爭議撤銷

①透過欺騙手段註冊商標

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利益

③不正當使用註冊商標

(3)三年不使用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對此,任何人都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撤銷註冊商標:是對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註冊商標進行處罰的一種行政手段。

相關部門: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需要經過商標局審批,併發布《撤銷註冊商標公告》

注:

①當事人不服的話,收到通知書的15天內,可以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②如果註冊商標最終還是被撤銷,從撤銷之日起一年內,他人不能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

③商標複審的官費,商標局收費是750元。而一般複審都需要委託律師或者商標代理機構,因此還需要加上代理費用

如果對於商標申請被商標局撤回的話,可以向商標評委會進行申請複審,如果商標局進行復審不成功的話,那麼就在1年內任何人都不能申請相關同類商標,如果需要進行復審的話,在第一次評審的通知書下達的15天必須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