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方對行政複議不服怎麼辦?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爲放棄訴訟權利。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被申請方對行政複議不服怎麼辦?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問題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然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於被申請人實際行使着國家行政職權,比申請人擁有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申請人相比之下處於弱者地位,而實踐中當複議機關作出不利於被申請人的複議決定時,被申請人出於小團體利益或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生效複議決定的情況也確實存在,致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透過行政複議得到有效保障,並嚴重損害了複議機關的權威性及行政複議工作的嚴肅性。針對上述問題,《行政複議法》對被申請人執行復議決定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考慮到海關屬於垂直領導部門,實行上一級海關複議原則,《海關實施〈行政複議法〉辦法》關於被申請人執行問題的規定與《行政複議法》有所區別,但也充分體現了複議法的有關立法精神。

針對於行政複議,一般人若是認爲政府機構對於相關判決有所違反法律,或者是沒有法律立場的行爲,向有關政府部門和主管部門提起復議,如果被申請方認爲行政複議不符合規定的話,也可以提起相關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