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如何申請集體商標?

一、公民如何申請集體商標?

公民如何申請集體商標?

申請商標商標按照: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視窗繳納商標註冊規費→三個月左右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第四條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的成員組成。

第五條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檔案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第六條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第七條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

(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係;

(三)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

第八條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註冊的地理標誌,可以是該地理標誌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於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誌。

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範圍完全一致。

集體商標,顧名思義就是集體的名義來註冊的商標,那麼相關商標在使用時可以由集體共享,具體的申請方式由申請商標的集體共同協商認定,特別是有關集體商標的使用權上,應當明確相關規定,不得存在違法或者違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