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字號搶註冊商標合法嗎?

一、將他人字號搶註冊商標合法嗎?

將他人字號搶註冊商標合法嗎?

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爲屬不正當競爭行爲,但未規定商標搶注行爲屬不正當行爲。

二、對抗措施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爲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覈准註冊。

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爲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單位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發佈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件時,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例如,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異議、爭議裁定申請,儘可能在期限內一次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爲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有力的支援,當事人應儘量提交那些有較高公信力的證據,例如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由專門機構保管的歷史檔案、在具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上刊登的有關商標的宣傳材料等等。

企業的各項行爲都會受到公司的規範,在公司法中就明確規定了所有的企業都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來註冊企業商標,那麼企業商標可以幫助企業更好的發展,那麼也會有一些不法分子會選擇利用不法手段將他人的商標進行惡意搶注,那麼這一行爲也屬於不正當競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