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明知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嗎?

一、商標法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明知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嗎?

商標法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明知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嗎?

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爲。

辛辛苦苦打造的知名度,卻因商標“黑客”提前入侵,而備受其擾。由於商標有多個類別,搶注者只需花2000元左右,就能將商標註冊到知名企業不從事的副業類別上,隨後向商標使用人索取高額商標轉讓費。這就是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爲表現。

對此,市工商局商標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剛剛實施的新《商標法》中,加大了對商標侵權的處罰力度。爲緩解惡意搶注商標現象,明確規定禁止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係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禁止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具有搶注情形的商標註冊申請等。同時,新《商標法》還首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依據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等三種方式,按數額的1~3倍範圍內確定賠償額。若無法確定,則可按高限300萬元進行賠償。今後,多次惡意搶注商標者還將列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二、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爲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爲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爲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爲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爲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透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透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爲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爲被搶注的對象。因爲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爲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爲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隨着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隨之建立起來了,那麼企業不僅要註冊名稱,同時也要註冊相應的商標,在進行商標註冊後,任何的企業和個人都是不可以隨意使用,當出現了惡意搶注商標等行爲後,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索賠並要求對方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