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註冊商標權行爲如下: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行爲;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三、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示的;四、經銷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六、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