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怎樣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認定爲侵犯商標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3)未經商標註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僞造、搜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52條,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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