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專用權侵權行爲地如何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
侵權行爲地的認定可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爲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爲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一個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爲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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