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人名稱變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商標申請人名稱變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商標申請人名稱變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變更申請書(根據申請辦理的具體內容選擇書式);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

3、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二、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覈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覈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透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綜上所述,商標申請人可以變更,在未獲得商標註冊證書之前已經變更了申請人,那麼相應的法律後果都應該由新申請人承擔,變更商標申請人,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