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侵權的免責情形如何規定的

一、商標法侵權的免責情形如何規定的

商標法侵權的免責情形如何規定的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商標侵權糾紛中的免責情形】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應用:

被控侵權人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本條規定了兩種免責情形,一是從專用權人權利瑕疵的角度規定的,二者是從銷售者無侵權主觀故意的角度規定的。

1.商標專用權人三年內未實際使用註冊商標且無其他損失的。

如果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銷售者無侵權故意且證明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

所謂“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進貨商品的發票、付款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從而證明該商品是透過合法途徑取得的。所謂“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進貨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其他線索,並且能夠查證屬實的。

二、商標侵權行爲如何處理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得到法律的保護;註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也是商標管理秩序所依法維護的。對商標侵權行爲的處置,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各項法律規定是根據商標侵權的法律特點,按照不同的法律關係而作出的,合理、適宜、嚴密而又層次分明,權責分明。

在通常情況下,既然可以認定構成商標侵權,那麼作爲侵權人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往往就是要求侵權人作出一定的賠償。不過,有些時候侵權人可能會進行抗辯,指控商標權人在最近三年內都沒有使用過該商標,此時商標權人承擔舉證責任,若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使用過,則最終可能侵權人並不會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