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免責合同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哪幾種

一、違約免責合同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哪幾種

違約免責合同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哪幾種

1、不可抗力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爲: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爲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當事人的行爲的客觀現象。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爲,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等。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示做出,並且其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必須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益,也就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以免造成對相對人的不利。免責條款無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欺詐、脅迫手段將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

(3)免責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免責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6)免除根本性違約所生責任的條款無效。

二、違約責任的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爲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爲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爲標準,違約行爲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綜上可知,違約合同的免責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兩種,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外部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免責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進行的約定,是人們根據自己的意志制定的。如果當事人的違約行爲屬於以上兩種情形,那麼他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