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許可使用方式有哪些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商標權的許可使用方式有哪些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爲採取必要措施。

2、獨佔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佔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爲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佔使用該商標纔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於“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爲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並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關於商標權的許可使用,法律中規定了三種不同的方式,包括普通許可、獨佔許可以及排他許可,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詳細介紹,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