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和假冒註冊商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和假冒註冊商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和假冒註冊商標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處罰標準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假冒註冊商標的處罰標準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二、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三、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假冒的註冊商標標識在1萬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4)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標識或者人用藥品商標標識100份(套)以上的。

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跟假冒註冊商標的法律性質是截然不同的,當事人自己改變註冊商標的這種行爲是違法的,但算不上商標侵權,可是假冒註冊商標屬於商標侵權,若假冒註冊商標的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在10萬元以上,已經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