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需要哪些資料,哪些人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需要哪些資料,哪些人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商標註冊,是指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審查,准予註冊登記的法律事實。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1、公司法人名義:營業執照複印件、清晰的商標標識、申請書、委託書。

2、個體個人名義:身份證複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清晰的商標標識、申請書、委託書。

二、申請註冊商標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申請主體的不同,需要的材料也不同,具體如下: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該委託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託書》上的地址應於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應完全一致。

三、什麼情況下不能成爲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徵。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爲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某一經營者作爲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透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爲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爲商標註冊。例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爲商標用於自己的產品,透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爲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註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爲商標註冊的情況 下獲得註冊,並非是由於它透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瞭解“PDA”爲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註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爲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爲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 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徵,例如,用於牛奶等乳製品的“蒙牛”商標,儘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徵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註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覈准註冊。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註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繫,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註冊商標需要哪些資料了吧,此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企業都是可以申請註冊商標的,但並不是商標都可以註冊,就像上述三種情況,此時就不能認定爲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