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賠償

我國目前司法實踐是,商標侵權賠償原則上:使原告權利恢復到沒有被侵權的狀態。
《商標法》也明確了侵權賠償數額計算依據的優先次序,即賠償數額首先按照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在難以確定情況下,纔可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利的利益確定。
商標法還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目前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爲300萬元。
商標侵權賠償額的確定還與侵權人的獲利與侵權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有關。如侵權人獲利主要因爲攀附他人商標而來,則可以確定侵權人獲利幾乎都與侵權行爲存在直接因果聯繫,因而以被告全部獲利作爲賠償依據的案例並不鮮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商標侵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