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的內容有哪些

一、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爲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三、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複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四、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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