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註冊商標的條件是什麼

註冊商標轉讓應當滿足下述有關條件:

轉讓註冊商標的條件是什麼

(一)簽訂轉讓協議

按照條例的規定,註冊商標轉讓必須簽訂轉讓協議。雖然條例並未明確該轉讓協議採用的形式,但一般應當理解爲書面形式的協議。轉讓協議應該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作爲轉讓標的的註冊商標的註冊號、類別、覈定使用商品等基本情況、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爭議處理等基本條款。

商標權因其特殊性有別於其他有形財產,在轉讓協議中應對於商標權的特殊性分別進行考量。具體而言,應該考量以下風險及情況:

1.是否存在權屬風險(商標權取得的過程、共有人情況、有無權屬爭議);

2.是否存在確權的風險(宣告無效案件);

3.是否存在連續3年停止使用被撤銷的風險;

4.是否存在使用中成爲通用名稱被撤銷的風險;

5.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包括未報許可備案的情況;轉讓協議應當對原許可合同如何處理予以約定。

對於其他情況在轉讓協議中也應儘量予以約定:

1.轉讓費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節點,是否開具發票

2.轉讓公告之前註冊人不得提交相同、近似商標的註冊申請;

3.出現相同、近似商標未一併約定轉讓情形時如何處理;

4.違約的懲罰性條款。

此外,雙方在簽訂協議時還應對對方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進行了解覈實,並應覈實簽約人代理委託權限同時應有儲存相應簽約證據的意識,如透過合同公證、律師或商會的認證等方式保留證據。

(二)一併轉讓

一併轉讓,是指條例中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該款規定系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略作文字修改而來。從字面上理解,修改後該規定似乎並未涵蓋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相同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但從立法本意出發並結合本條第三款理解,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尚須一併轉讓,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相同的商標當然屬於應當一併轉讓的情況。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保留了原規定,即商標註冊人如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爲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該款規定針對註冊商標轉讓,不適用於商標註冊申請的轉讓。但在審查實踐中,如果存在與申請轉讓的註冊申請相同近似的註冊商標不進行並轉讓,受讓人取得了商標註冊申請權後,由於相同近似的註冊商標在先,該商標註冊申請也不可能獲得註冊。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實際辦理商標註冊申請轉讓時也應該參照本款規定。

(三)不會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四)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並經覈准、公告。

在進行商標的轉讓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這個商標的用途,然後就是在轉讓的時候需要辦理什麼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有什麼,這些都是需要提前瞭解清楚的,只有提前瞭解清楚了,那麼在轉讓的時候就會比較清楚,比較快的完成轉讓手續。